為加強安全事故管理,規范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5號》、《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一、為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傷亡事故,隊所屬各單位必須認真執行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第六地質隊所屬各單位。
二、本制度所稱傷亡事故,是指本隊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
三、傷亡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四、傷亡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或者逐級報告分隊、公司、隊。
五、隊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立即報告省地礦局和隊所在地安監部門、公安部門及工會。
六、發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隊所屬各單位應當保護好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搶救受傷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七、輕傷、重傷事故,由隊、安全生產技術人員、工會成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八、死亡事故由企業主管部門會同企業所在地安監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九、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
(2)確定事故責任者;
(3)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
(4)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十、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十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十二、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由隊及隊所屬發生事故的單位負責處理,并報隊批復結案。
十三、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者發現事故隱患、危險情況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傷亡事故的,由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發生事故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向隊提出處理意見;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四、違反本制度,在傷亡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遲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十五、在調查處理傷亡事故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打擊報復的,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十六、傷亡事故處理工作,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在90日內結案,并將結案材料報隊批復結案和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