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經單位主要領導簽發的文件、合同及其他材料,印章管理人員直接用印,其他正常公務活動用印實行申請單制度,無主管領導和單位主要領導簽發批準的申請單,印章管理人員不得用印。
(一) 本隊職工辦理工資收入、職工身份及隊內住房情況等證明,由各職能部門根據職責劃分據實出具相關情況說明加蓋部門章后方可蓋隊公章。
以下情況,印章管理人員不得用?。?/span>
(一)本隊職工個人婚姻關系、親屬關系、戶籍關系及對外經濟擔保等證明;
(二)非本單位職工要求出具的各種證明文件;
(三)以本單位財產作抵押向外提供的抵押貸款合同及擔保合同;
(四)本單位職工要求出具的空白文件及明顯弄虛作假、嚴重違反國家、上級機關與隊制度規定的文書;
(五)未經隊審議批準的各類經濟合同;
(六)為違法犯罪嫌疑人提供庇護的虛假證明材料;
(七) 非生產需要購買爆炸物品、爆破器材、劇毒藥物及公安專用器材的介紹信;
(八) 其他特殊情況用印須經主管領導與單位主要領導批準方可用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