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止法》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適用于第六地質隊及所屬各單位的職業病防治活動。
本制度所稱職業病是指與隊建立勞動關系的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二、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指導。
三、勞動者依法享有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四、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
五、用人單位必須依法為高危作業和有職業危害的從業者參加工傷社會保險。隊工會和隊安保科應當加強對工傷社會保險的監督管理,確保勞動者依法享受工傷社會保險待遇。
六、隊鼓勵開發、推廣、應用有利于職業病防治和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加強對職業病的機理和發生規律的基礎監控,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積極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治技術、工藝、材料;限制使用淘汰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
七、隊依法實行職業衛生監督管理。
隊工會、隊安??平y一負責全隊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隊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隊屬二級單位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隊屬基層用人單位依法對勞動者職業病防治負責。
八、隊屬二級單位應當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將其納入本單位經濟發展計劃,并認真落實和實施。隊屬各用人單位應當認真執行本制度,依法履行職業病防治職責。
九、隊、隊屬各單位都應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普及職業病防治的知識,增強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觀念,提高勞動者的自我健康保護意識。
十、有關防治職業病衛生標準依國家衛生行政部門制定頒布為準。
十一、隊屬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制度的行為報告檢舉,或者向社會職業病防治行政部門控告。隊對防治職業病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十二、做好前期預防工作。隊及隊屬各單位工作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1)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2)有與職業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
(3)生產布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的原則;
(4)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5)法律法規關于保護勞動者健康其它要求。
十三、隊及隊屬各單位新建、改造項目、技術引進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其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作安排預算,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使用。
十四、隊及隊屬各用人單位認真做好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隊設置職業衛生管理機構、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1)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方案;
(2)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辦法和操作規程;
(3)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
(4)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工作制度;
(5)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十五、隊及隊屬各用人單位必須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并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提供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符合防治職業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十六、隊屬各用人單位禁止使用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
十七、隊屬有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工作場所,應當在醒目的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十八、各用人單位對可能產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
對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使用必須配置防護設備和報警裝置,保證接觸放射性線的工作人員佩戴個人劑量計。
對職業病防護設備、個人防護用品,隊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十九、隊所屬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日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運行狀態,監測結果如實填報存檔,并向有關部門報告,向勞動者公布。
二十、用人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依法組織本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
有職業危害工作場所的用人單位,對勞動者要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二十一、隊屬各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妥善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主要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個人健康資料。
二十二、隊屬各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二十三、隊屬各用人單位要嚴格執行職業禁忌規定。對從事特定職業或接觸特定職業病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群更易于遭受職業病危害和罹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從事作業過程中誘發可能導致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的疾病的個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狀態者不得安排其從事具有職業危害因素的崗位作業。
對已從事具有職業危害因素崗位的人員,在作業過程中一經發現職業禁忌者應立即調整工作崗位。